一月初目睹(?)一場車禍,
一個老人在仁愛路的公車道上"橫向行駛"(穿越)馬路,
公車煞車不及撞上去。
(公車司機有按喇叭才聽到很大聲的"碰!",當時所有在路邊及大樓裡的人都跑出來看怎麼回事)
當時樹苗跟我見狀立刻上前看老人有沒有事,
當我們看到老人有意識,眼睛可以張開,手指可以靈活(?)移動,
只是無法坐起時,覺得應該沒大礙。
隨後白菜馬上打119報案,請求派救護車。
在這場意外中,我覺得公車司機很倒霉,但司機也很機警的在撞上後,
馬上拿出車上的噴漆在車前標出公車的位置。
事隔一個月後,二月的某一天,白菜的手機一直出現一個02開始的電話,
一直響一直響,由於是不認識的號碼,所以白菜也一直都沒有接。
有天終於受不了接起來,對方道"這裡是警察局"
當時,我還心想~一定是詐騙電話啦~詐騙集團不是最喜歡用什麼這裡是警察局balabala的嗎
想說聽聽看對方這回又想幹嘛
誰知對方提起1月初車禍的事情,並說老公公已經過逝了。
往生者家屬認為公車司機沒有看到老人也沒有煞車就撞上去,要告司機。
警方應檢察官的要求希望目擊者或證人出面做筆錄,以釐清真相。
約了某一天的中午去大安分局刑事科做筆錄,
沒想到那名警員態度也很差,
一看到我就說"妳是誰,來幹嘛?"
白菜道出原委後,他開口要我拿出"筆錄通知單"!?
白菜說"你是打電話通知我來做筆錄,我也很配合的出現了,電話通知哪來的紙本通知單阿?"
沒想到警元還一直碎碎念,
當下心裡很幹.... 我花那麼多時間特地為你這個鳥筆錄而來的,你還碎碎念啥麼鬼。
過了沒幾秒,警員"(很大聲的)哦~~妳就是那個打119報警的人喔??"
我心想: 廢話,不然我剛在說明原委的時候你失聰哦,他奶奶的。
原本以為做完筆錄就沒事了,
我還把當時拍的事發現場照片給警員,
雖然公車跟老人都已經移開了,但地方還是有公車司機標示的白漆線及老人的腳踏車。
有照片總比沒有好吧?!不是嗎?
誰知警員說...."這張照片沒用啦~又不是第一時間拍的"
(聽到有點小爆炸)道"反正我只有拍這一張啦~要不要用是你的事..."(丟下照片,白菜就離開了)
以上筆錄做的蠻不爽的,鳥警察態度,跟一副屌兒啷當的語氣。
上一週出差,今天回到台北,回到家桌上躺著一份"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"
吼~有完沒完呀??煩死了。。。這回又是什麼事....我心中os著。
打開一看,原來是1月初的那場車禍,又要""出庭做證""
傳票下面注意事項還寫著:
”證人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拘提,再傳不到者亦同。”
拜託唷,為蝦米你傳我,我就得到場說明,人民又是不是整天閒著沒事幹在家裡等你開庭= =
萬一我出海或出差一個月,剛好錯過應到日期,
那不是連通知偵察庭"正當理由"的時間都沒有,還有無緣無故的被罰錢。
搞不好一回陸地或一回國就莫名其妙地被拘提。
而且我也不算是"證人"呀,我又沒有看到整個事發經過,
只是聽到"叭~碰",然後在路邊好心打電話報警的路人而已。
這是什麼爛法規阿
開庭還開在weekday,萬一公司不讓我請假,難道我是平白無故地默默接受罰鍰嗎?
一點道理都沒有...
真是好心沒好報,麻煩一堆。
~
打一通119後,後續這麼麻煩,以後有誰願意做目擊者,做證人呀?
七刀~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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